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常在这里看到有汽车保险的贴子,不乏真知灼见,也许多谬误讹传,似乎颇有予以“系统化”澄清的必要。等了许久,不见有DX跳出,本人愿意先抛一砖,期有专业人士多多INPUT。
不过特此声明,本人非相关保险协会认可人员,所提观点均属个人意见,具体条文解释请向律师,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查询。任何人因为循本文之行为而导致任何损失,都与本人无关。
1) 法律基础:
任何保险都受相关法律监管和影响,但大概再也没有像汽车保险这样深了。这里首先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作一简单介绍。
在加拿大,三级法律都有关于汽车驾驶的规定和要求。联邦Criminal Code Of Canada列明醉酒驾驶(每10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0mg),拒绝提供酒精含量测试,危险驾驶导致身体伤害,出事不顾而去等行为均为刑事行为或罪行;省法律有关于交通规则,行车速度,交通标志的规定,如在ONTARIO的 Highway Traffic Act(HTA);市法律也在其管辖范围内有相关的附例(BY-LAW),例如泊车和行通道。所有以上,并不是意味着一旦违反,车主或驾驶者会丧失所有的保险保障,哪怕此人是偷车贼,后文对此会有涉及。不同的省份有自己不同的法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都彼此近似。本文仅以ONTARIO为根据。
汽车保险中所涉及的法律原理有:1)疏忽 (Negligence):疏忽就是做了一个正常人不应该做,或没有做一个正常人应该做的事。在汽车驾驶或操作时(事实上不单是驾驶)因为疏忽而导致他人身体或财产受到伤害,按Common Law 的一般原则驾驶或操作者要对此作出赔偿。具体到汽车,这个赔偿责任被延伸到车辆拥有者,比如说你借车给朋友开,你也可能会被要求对他人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借车给别人开时要先对对方的车技经验有个了解。2)举证责任 (Onus of Proof):Common Law 的一般原则是举证责任落在提诉讼或要求的一方,即要证明对方有疏忽或过错。但在汽车事故的案件中有个例外,即是涉及到行人的时候,有关法律规定在这个时候驾驶人员被首先默任是过错方,要反过来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3)代位求偿 (Subrogation):简单的说,保险公司在直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会获得其响应的权利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讨该损失。4)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任何保险合同都有这样那样的条件要求被保险人遵守,一旦违背,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甚至宣布保险无效。但这样一来无辜第三方可能失去补偿,因为虽然他可以直接向有过错的驾驶者或车主提出诉讼,但不一定可以得到足够的赔偿。所以有法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因为被保险人的行为而拒绝赔偿无辜第三方的损失,这被称为绝对责任。
LD此时发言:“你尽打擦边球,什么东西都只谈一点,法律的问题很复杂,你这样很容易误导观众。”
愚公回答:“这只是下文准备,没必要要深入,而且在篇首有云此乃管见,观众不应据此行事, 否则律师保险经纪岂不都要事业?”
2) 强制保险:(Mandatory Insurance)
在ONTARIO,以下4种保险是强制汽车保险的内容,任何车辆拥有者均须购买。
1. 第三者责任保险(Thrid Party Liability):
俗称第三方保险。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下,常听到有DX讲自己只买了“第三方保险”,这其实不够准确,因为在ONTARIO,没有可能买这一种保险,我想他大约是在说“只买了强制保险”。第三者保险之所以强制要有,是保证车主在他人身体或财产受到伤害时有一定的赔付能力,这须通过购买保险或开具存款保证书或来证明,且这种证明要开车时“携带”,所以在保险单中付有一张几联的粉色卡片,可以撕下来随身携带,PINK CARD是在全加美统一认可的作法,警察查车时通常也会要求出示该卡。在加拿大, 除PQ外各省对此额度的最低要求均为$200,000.
2. 意外伤害赔偿(Accident Benefit):
这是保障自己,配偶,依靠自己或配偶生活者,或其他任何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包括偷你车开的人(部分内容)。除了ALBERTA和四个大西洋省份,在其他各省ACCIDENT BENEFIT都是基于无过错原则的 (No-Fault Plan),即你只向你自己的保险公司索偿,其赔偿额度不受你在事故是否有过错或过错多少影响,但禁止向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索偿,除非是就收入损失,或健康护理,或痛苦和(精神)伤害(Suffering and Pain)索赔并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外:在PQ这些权利被彻底禁止,作为“回报”,在PQ意外赔偿内容和额度被大大的丰富和提高),而这个条件相信DX们都不愿去满足,比如对痛苦和(精神)伤害 (Suffering and Pain),条件是失去双臂一下肢和一臂,或双目失明,或瘫痪,或植物人。。。
3. 直接物质赔偿(Direct Compensation – Physical Damage):
这好象是DX们关心的重点,同时也是误解颇多的地方。这个保险有NO-FAULT的概念在里面,但绝对不是NO-FAULT PLAN。It’s an iverse说它有NO-FAULT的概念,是因为被报险人同样都只跟自己的保险公司打交道,但要在此保险下使自己的保险公司对自己的车辆作出赔偿,一定要先满足两个条件:1)事故涉及一辆或一辆以上对方车辆,且对方车辆也有保险,否则参看下文4 - Uninsured or Unidentified Motorist;如无任何对方车辆涉及,比如自己开车撞电线杆或车辆被盗,属下文之Own Damage - 自己财产损失;2)对方车辆对事故负或部分负责,既要判定责任谁属以及程度%。
举例1:
举例2:
4. Uninsured or Unidentified Motorist
3)选择保险:自己财产损失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不过特此声明,本人非相关保险协会认可人员,所提观点均属个人意见,具体条文解释请向律师,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查询。任何人因为循本文之行为而导致任何损失,都与本人无关。
1) 法律基础:
任何保险都受相关法律监管和影响,但大概再也没有像汽车保险这样深了。这里首先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作一简单介绍。
在加拿大,三级法律都有关于汽车驾驶的规定和要求。联邦Criminal Code Of Canada列明醉酒驾驶(每10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0mg),拒绝提供酒精含量测试,危险驾驶导致身体伤害,出事不顾而去等行为均为刑事行为或罪行;省法律有关于交通规则,行车速度,交通标志的规定,如在ONTARIO的 Highway Traffic Act(HTA);市法律也在其管辖范围内有相关的附例(BY-LAW),例如泊车和行通道。所有以上,并不是意味着一旦违反,车主或驾驶者会丧失所有的保险保障,哪怕此人是偷车贼,后文对此会有涉及。不同的省份有自己不同的法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都彼此近似。本文仅以ONTARIO为根据。
汽车保险中所涉及的法律原理有:1)疏忽 (Negligence):疏忽就是做了一个正常人不应该做,或没有做一个正常人应该做的事。在汽车驾驶或操作时(事实上不单是驾驶)因为疏忽而导致他人身体或财产受到伤害,按Common Law 的一般原则驾驶或操作者要对此作出赔偿。具体到汽车,这个赔偿责任被延伸到车辆拥有者,比如说你借车给朋友开,你也可能会被要求对他人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借车给别人开时要先对对方的车技经验有个了解。2)举证责任 (Onus of Proof):Common Law 的一般原则是举证责任落在提诉讼或要求的一方,即要证明对方有疏忽或过错。但在汽车事故的案件中有个例外,即是涉及到行人的时候,有关法律规定在这个时候驾驶人员被首先默任是过错方,要反过来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3)代位求偿 (Subrogation):简单的说,保险公司在直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会获得其响应的权利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讨该损失。4)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任何保险合同都有这样那样的条件要求被保险人遵守,一旦违背,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甚至宣布保险无效。但这样一来无辜第三方可能失去补偿,因为虽然他可以直接向有过错的驾驶者或车主提出诉讼,但不一定可以得到足够的赔偿。所以有法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因为被保险人的行为而拒绝赔偿无辜第三方的损失,这被称为绝对责任。
LD此时发言:“你尽打擦边球,什么东西都只谈一点,法律的问题很复杂,你这样很容易误导观众。”
愚公回答:“这只是下文准备,没必要要深入,而且在篇首有云此乃管见,观众不应据此行事, 否则律师保险经纪岂不都要事业?”
2) 强制保险:(Mandatory Insurance)
在ONTARIO,以下4种保险是强制汽车保险的内容,任何车辆拥有者均须购买。
1. 第三者责任保险(Thrid Party Liability):
俗称第三方保险。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下,常听到有DX讲自己只买了“第三方保险”,这其实不够准确,因为在ONTARIO,没有可能买这一种保险,我想他大约是在说“只买了强制保险”。第三者保险之所以强制要有,是保证车主在他人身体或财产受到伤害时有一定的赔付能力,这须通过购买保险或开具存款保证书或来证明,且这种证明要开车时“携带”,所以在保险单中付有一张几联的粉色卡片,可以撕下来随身携带,PINK CARD是在全加美统一认可的作法,警察查车时通常也会要求出示该卡。在加拿大, 除PQ外各省对此额度的最低要求均为$200,000.
2. 意外伤害赔偿(Accident Benefit):
这是保障自己,配偶,依靠自己或配偶生活者,或其他任何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包括偷你车开的人(部分内容)。除了ALBERTA和四个大西洋省份,在其他各省ACCIDENT BENEFIT都是基于无过错原则的 (No-Fault Plan),即你只向你自己的保险公司索偿,其赔偿额度不受你在事故是否有过错或过错多少影响,但禁止向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索偿,除非是就收入损失,或健康护理,或痛苦和(精神)伤害(Suffering and Pain)索赔并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外:在PQ这些权利被彻底禁止,作为“回报”,在PQ意外赔偿内容和额度被大大的丰富和提高),而这个条件相信DX们都不愿去满足,比如对痛苦和(精神)伤害 (Suffering and Pain),条件是失去双臂一下肢和一臂,或双目失明,或瘫痪,或植物人。。。
3. 直接物质赔偿(Direct Compensation – Physical Damage):
这好象是DX们关心的重点,同时也是误解颇多的地方。这个保险有NO-FAULT的概念在里面,但绝对不是NO-FAULT PLAN。It’s an iverse说它有NO-FAULT的概念,是因为被报险人同样都只跟自己的保险公司打交道,但要在此保险下使自己的保险公司对自己的车辆作出赔偿,一定要先满足两个条件:1)事故涉及一辆或一辆以上对方车辆,且对方车辆也有保险,否则参看下文4 - Uninsured or Unidentified Motorist;如无任何对方车辆涉及,比如自己开车撞电线杆或车辆被盗,属下文之Own Damage - 自己财产损失;2)对方车辆对事故负或部分负责,既要判定责任谁属以及程度%。
举例1:
举例2:
4. Uninsured or Unidentified Moto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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