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一遍前面说过的:现代社会所讲的自由,指的是在不侵害他人自由和基本权力的条件下的不受任何约束的状态,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这是自由的定义。对这样定义的自由,不存在利弊问题,即无论利弊如何,都必须予以保护。因此谈不上什么利弊问题。
你说『法律(比如《自由与人权宪章》)保护只是一部分自由,而且仅限定于特定的地点(比如加拿大)和时间(从立法开始),没保护的自由还很多,这些被保护的自由在很多其他地方也是不受保护的。』『保护的内容也是可以增减变化的,变化之前一般是先讨论利弊。』
这是法律局限性问题,不是自由利弊的问题。事实上,法律在很多时候,甚至不直接保护自由,而只是禁止侵害自由的行为。(但愿你明白两者的区别。)也就是说,法律通过禁止侵害来保护自由。
人们在修订法律时,讨论的不是自由的利弊,而是某个行为是否侵害他人自由,如果确定是,那么就予以禁止。
你说『法律(比如《自由与人权宪章》)保护只是一部分自由,而且仅限定于特定的地点(比如加拿大)和时间(从立法开始),没保护的自由还很多,这些被保护的自由在很多其他地方也是不受保护的。』『保护的内容也是可以增减变化的,变化之前一般是先讨论利弊。』
这是法律局限性问题,不是自由利弊的问题。事实上,法律在很多时候,甚至不直接保护自由,而只是禁止侵害自由的行为。(但愿你明白两者的区别。)也就是说,法律通过禁止侵害来保护自由。
人们在修订法律时,讨论的不是自由的利弊,而是某个行为是否侵害他人自由,如果确定是,那么就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