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1 你悄悄地就把我的论点给更换了:
你说我的论点是:“高风险是涨保险的根本原因”,哈哈,冤枉呀。我的原文是:“保险公司认为A已经成为一个潜在的高风险驾驶者,故而保险公司要涨A的保费”,这里面可没有“根本原因”的意思啊。
我原文的意思是:“保险公司认为A已经成为一个潜在的高风险驾驶者,就算在本案中A保险公司没有支付一分钱,但将来A出事概率高,赔钱可能性大,故而保险公司要涨A的保费”。所以在钱的问题上,我们没有矛盾,都同意:“钱的损失是涨保险的根本原因”。我之所以没有写上“将来A出事概率高,赔钱可能性大”的字眼,是因为“高风险”的潜台词就是“钱”,这是不言而喻的,无需多说,省略而已。这与你“我原来不过省略了中间不必要繁琐推论而已”是一样的道理。所以我说:“ 你悄悄地就把我的论点给更换了”。(嘿嘿,高手呀,我得当心,没准一不留神就被你“忽悠”了),是否同意?
2 我与你的不同点:
由于前面在讨论“车祸受伤由谁理赔”的问题,为了证明“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是最终买单者”的观点,故你举出这个假想的AB案例。
你的观点是:“肇事者让自己的保险公司赔了一大笔钱,于是保险公司狠涨肇事者的保险费。”你的推论是:A是涨了保费的——A的保险公司不可能是仅因为“出于义愤”而涨A的保险——故一定是A的保险公司赔了钱——所以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是最终买单者。简言之就是:因为赔了钱,所以要涨保费;如果没赔钱,没理由涨保费;如果涨了保费,则一定赔了钱(我对你观点理解得对吧?)。并且反问:如果“A的保险公司一分钱都不用花,那它有什么理由涨A的保险呢?”
我正是基于此给了你一个理由:A潜在的高风险,导致将来赔钱可能性大(嘿嘿,千万可别掉了这一句),足以让A的保险公司有理由涨A的保险。这就是说,你的推论出了点问题:即使没赔钱,照样也是可以涨保费的。因此,你用“A是涨了保费的”的这个事实,来倒推“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是最终买单者”就不严谨。举个例子:假设这个A出于某种原因未申报保险,但最后被保险公司知道了,照样会涨保费的。
实际上我的最终观点是这样的:赔钱与涨保费之间并非对应的因果关系
1)有过失的赔钱,极可能涨保费(也有不涨的,根据个人保单规定和开车历史档案);
2)无过失的赔钱(例如:DC-PD险的无过失赔偿),不应涨保费;
3)有过失,但没赔钱,仍极有可能涨保费;
4)涨了保费,保险公司有可能赔过钱,也可能没赔过钱;
是否同意?
3 借用你的比方:开个玩笑
“能赚到更多的钱”实际上也是个“中间结论”:
有个公司雇用了你。
问:为什么这个公司要雇佣你?
答:因为我有他们需要的技能。
问:为什么有技能就雇佣你?
答:因为这样可以提高公司产品质量。
问:为什么能提高产品质量就雇佣你?
答:因为这样公司能赚到更多的钱 (end???)
问:为什么要赚到更多的钱?
答:更多的钱可以让我享受更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荒岛上除外,钱不能吃喝)。
所以:赚钱是最终的结论的说法实际上是很片面的,赚钱仍然是个中间手段,“享受更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才是最终的行为的目。(嘿嘿,抬个杠,逗个乐,这个不算哇)
4 玩笑完毕,让我们回到问题的起点:车祸受伤由谁理赔,究竟是A还是B保险公司?
首先明确一条:在安省,如需理赔,不论过失,车损的最终买单者,一定是各自自己的保险公司,即所谓“无过错原则 (No-Fault Plan)”。关于这一点,你应该没有疑问吧?这在保单里面写得很清楚。
至于在安省,车祸受伤的最终买单者,究竟是A还是B保险公司?这个问题很复杂,这里不能展开,只能简单提示一下:
在安省,车祸受伤的理赔也是基于无过错原则的,即一般情况下你只向你自己的保险公司索偿(最终买单者),其赔偿额度不受你在事故是否有过错或过错多少影响,禁止向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索偿;但是:如果涉及到收入损失,或健康护理,或痛苦和(精神)伤害(Suffering and Pain)索赔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失去双臂一下肢和一臂,或双目失明,或瘫痪,或植物人等)时,才可以向向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索偿。所以不能简单的说“最终买单者是A还是B保险公司”。
我注意到你给出的“你朋友撞了行人”的案例,它正属于后面一种情况。所以仍不能够用此例来说明“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是最终买单者”这个观点。是否同意?
5 再谈:为何在安省一般情况下你只向你自己的保险公司索偿
在你的帖子中谈到:“这样对于伤者来说,好处是巨大的:
1。免去了与利益攸关的肇事方保险公司的直接接触;
2。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自己的保险公司会竭尽全力为伤者寻找证据,证人,充分地保障了伤者的利益。”
这是对的,但你又说:“如果车祸责任不在伤者,那么理赔费用最终由伤者的保险公司向肇事者的保险公司结算。于是乎在这种情况下伤者的保险公司扮演的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先行垫付理赔金额,然后跟肇事方保险公司讨还。”
我的看法是:
1)如果“伤者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理赔金额,然后跟肇事方保险公司讨还”,势必保险公司之间因划分责任出现纠纷, 增加了运营成本。故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须这样处理,除非出现上条中谈到的特例(失去双臂等)。
2) 从长期来看, 这次对方的责任由本方赔了,下次本方的责任可能又被对方赔了,概率是均等的,最后总是几乎平衡的,所以保险公司之间也不用转帐。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快捷,利人利己。
6 附带一句:你关于“第三方保险不保自己的车但是保对方的车和乘客(如果你at fault)”不太严谨,因为所谓“第三方保险”实际上应称为“强制保险:(Mandatory Insurance)”,它由4种保险项目组成,其中的意外伤害赔偿(Accident Benefit):这是保障受保人自己,配偶,依靠自己或配偶生活者。
没想到一下写了这么多,欢迎提出不同意见,谢谢!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你说我的论点是:“高风险是涨保险的根本原因”,哈哈,冤枉呀。我的原文是:“保险公司认为A已经成为一个潜在的高风险驾驶者,故而保险公司要涨A的保费”,这里面可没有“根本原因”的意思啊。
我原文的意思是:“保险公司认为A已经成为一个潜在的高风险驾驶者,就算在本案中A保险公司没有支付一分钱,但将来A出事概率高,赔钱可能性大,故而保险公司要涨A的保费”。所以在钱的问题上,我们没有矛盾,都同意:“钱的损失是涨保险的根本原因”。我之所以没有写上“将来A出事概率高,赔钱可能性大”的字眼,是因为“高风险”的潜台词就是“钱”,这是不言而喻的,无需多说,省略而已。这与你“我原来不过省略了中间不必要繁琐推论而已”是一样的道理。所以我说:“ 你悄悄地就把我的论点给更换了”。(嘿嘿,高手呀,我得当心,没准一不留神就被你“忽悠”了),是否同意?
2 我与你的不同点:
由于前面在讨论“车祸受伤由谁理赔”的问题,为了证明“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是最终买单者”的观点,故你举出这个假想的AB案例。
你的观点是:“肇事者让自己的保险公司赔了一大笔钱,于是保险公司狠涨肇事者的保险费。”你的推论是:A是涨了保费的——A的保险公司不可能是仅因为“出于义愤”而涨A的保险——故一定是A的保险公司赔了钱——所以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是最终买单者。简言之就是:因为赔了钱,所以要涨保费;如果没赔钱,没理由涨保费;如果涨了保费,则一定赔了钱(我对你观点理解得对吧?)。并且反问:如果“A的保险公司一分钱都不用花,那它有什么理由涨A的保险呢?”
我正是基于此给了你一个理由:A潜在的高风险,导致将来赔钱可能性大(嘿嘿,千万可别掉了这一句),足以让A的保险公司有理由涨A的保险。这就是说,你的推论出了点问题:即使没赔钱,照样也是可以涨保费的。因此,你用“A是涨了保费的”的这个事实,来倒推“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是最终买单者”就不严谨。举个例子:假设这个A出于某种原因未申报保险,但最后被保险公司知道了,照样会涨保费的。
实际上我的最终观点是这样的:赔钱与涨保费之间并非对应的因果关系
1)有过失的赔钱,极可能涨保费(也有不涨的,根据个人保单规定和开车历史档案);
2)无过失的赔钱(例如:DC-PD险的无过失赔偿),不应涨保费;
3)有过失,但没赔钱,仍极有可能涨保费;
4)涨了保费,保险公司有可能赔过钱,也可能没赔过钱;
是否同意?
3 借用你的比方:开个玩笑
“能赚到更多的钱”实际上也是个“中间结论”:
有个公司雇用了你。
问:为什么这个公司要雇佣你?
答:因为我有他们需要的技能。
问:为什么有技能就雇佣你?
答:因为这样可以提高公司产品质量。
问:为什么能提高产品质量就雇佣你?
答:因为这样公司能赚到更多的钱 (end???)
问:为什么要赚到更多的钱?
答:更多的钱可以让我享受更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荒岛上除外,钱不能吃喝)。
所以:赚钱是最终的结论的说法实际上是很片面的,赚钱仍然是个中间手段,“享受更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才是最终的行为的目。(嘿嘿,抬个杠,逗个乐,这个不算哇)
4 玩笑完毕,让我们回到问题的起点:车祸受伤由谁理赔,究竟是A还是B保险公司?
首先明确一条:在安省,如需理赔,不论过失,车损的最终买单者,一定是各自自己的保险公司,即所谓“无过错原则 (No-Fault Plan)”。关于这一点,你应该没有疑问吧?这在保单里面写得很清楚。
至于在安省,车祸受伤的最终买单者,究竟是A还是B保险公司?这个问题很复杂,这里不能展开,只能简单提示一下:
在安省,车祸受伤的理赔也是基于无过错原则的,即一般情况下你只向你自己的保险公司索偿(最终买单者),其赔偿额度不受你在事故是否有过错或过错多少影响,禁止向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索偿;但是:如果涉及到收入损失,或健康护理,或痛苦和(精神)伤害(Suffering and Pain)索赔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失去双臂一下肢和一臂,或双目失明,或瘫痪,或植物人等)时,才可以向向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索偿。所以不能简单的说“最终买单者是A还是B保险公司”。
我注意到你给出的“你朋友撞了行人”的案例,它正属于后面一种情况。所以仍不能够用此例来说明“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是最终买单者”这个观点。是否同意?
5 再谈:为何在安省一般情况下你只向你自己的保险公司索偿
在你的帖子中谈到:“这样对于伤者来说,好处是巨大的:
1。免去了与利益攸关的肇事方保险公司的直接接触;
2。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自己的保险公司会竭尽全力为伤者寻找证据,证人,充分地保障了伤者的利益。”
这是对的,但你又说:“如果车祸责任不在伤者,那么理赔费用最终由伤者的保险公司向肇事者的保险公司结算。于是乎在这种情况下伤者的保险公司扮演的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先行垫付理赔金额,然后跟肇事方保险公司讨还。”
我的看法是:
1)如果“伤者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理赔金额,然后跟肇事方保险公司讨还”,势必保险公司之间因划分责任出现纠纷, 增加了运营成本。故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须这样处理,除非出现上条中谈到的特例(失去双臂等)。
2) 从长期来看, 这次对方的责任由本方赔了,下次本方的责任可能又被对方赔了,概率是均等的,最后总是几乎平衡的,所以保险公司之间也不用转帐。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快捷,利人利己。
6 附带一句:你关于“第三方保险不保自己的车但是保对方的车和乘客(如果你at fault)”不太严谨,因为所谓“第三方保险”实际上应称为“强制保险:(Mandatory Insurance)”,它由4种保险项目组成,其中的意外伤害赔偿(Accident Benefit):这是保障受保人自己,配偶,依靠自己或配偶生活者。
没想到一下写了这么多,欢迎提出不同意见,谢谢!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