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少数族裔的投票倾向:两党在选战中的焦点
10.仅限联邦选民(Federal-Only)、暂停登记选民(Suspended - Citizenship)、取消登记选民(Canceled - Citizenship)的这部份选民,相对于同时进行了州、联邦选民登记的活跃选民(Active Registered Voters)更加的摇摆。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中有如下一个表格:
仅限联邦选民比活跃的完全注册选民更少倾向于注册为某个政党的成员。在仅限联邦选民中,52.2%没有党派归属,而在活跃的完全注册选民中,这一比例为28.7%。28.7%的仅限联邦选民登记为民主党人,而活跃注册选民中的这一比例为30.3%;14.3%的仅限联邦选民登记为共和党人,而活跃注册选民中的这一比例为34.5%;4.5%的仅限联邦选民登记为小党派成员,而活跃注册选民中的这一比例为6.5%。
暂停登记选民的党派归属感较弱于活跃登记选民,但在暂停登记选民中,民主党和小党派的登记人数比例高于活跃登记选民。在这些暂停登记选民中,31.1%没有任何党派归属,而活跃登记选民中这一比例为28.7%;31.7%的暂停登记选民登记为民主党人,而活跃登记选民中这一比例为30.3%;登记为共和党的比例较低,只有19.1%。
在取消登记选民中,支持民主党的也远远高于共和党。支持民主党的为31.2%,支持共和党的为14.7%。
10.从社会经济情况来说,少数族裔的收入水平也决定了其更加可能支持民主党。
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黑人、原住民(包括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以及拉丁裔个体的家庭收入中位数比家庭平均收入低约 $9,000 至 $21,000。非白人比白人更可能生活在收入低于贫困线的家庭中。例如,19.2%的拉丁裔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中,而白人中的这一比例为9.6%,尽管归化公民比本土出生公民更不容易生活在贫困中。此外,大约72%的有投票年龄的拉丁裔和78%的美国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原住民获得了高中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而白人的这一比例为95%。
相对于共和党而言,民主党更强调高税收高福利,对于低收入群体更加有利,自然也更容易得到低收入的少数族裔支持。
11. 在前面,我们曾经提到过,相对于非西班牙裔的白人公民,西班牙裔公民或有色人种公民的登记投票意愿更弱。因此,可以预料,如果选民资格登记、投票要求的手续更多,那他们参与投票的可能性就会降低,这样会更加的有利于共和党。而手续越简单,他们就更有可能参与登记投票,更加有利于民主党。
六、两党的争议围绕联邦和州关于选民资格登记相关立法的冲突展开
12.在本案中,主要是涉及到亚利桑那州与联邦关于选民资格登记的相关立法的冲突。为了解本案的情况,需要首先了解相关立法的背景。
13.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 (National Voter Registration Act of 1993)的立法背景,维基百科是这样介绍的:
国会颁布《1965 年选举权法案》以解决针对少数族裔的普遍选举歧视问题后,选举权倡导者主张联邦立法消除美国选民登记的其他障碍。20 世纪70 年代初,国会考虑了几项要求美国人口普查局向每个家庭邮寄选民登记表的提案,但均未获通过。20 世纪 70 年代中后期,要求某些公共机构办公室提供选民登记表和要求各州允许选举日选民登记的提案均未获通过。
20 世纪80 年代,国会通过了两项立法,使某些弱势群体更容易进行联邦选举选民登记。1984年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投票无障碍法案》要求各州为老年人和残疾选民提供“合理数量的无障碍永久登记设施”和登记辅助工具。1986年的《军人和海外公民缺席投票法案》要求各州向海外和军人选民邮寄联邦选民登记表,并允许他们通过邮寄方式登记。
鉴于 1980 年代联邦选举投票率低,国会在 1980 年代末和 1990 年代初将注意力重新转向制定一般选民登记标准。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系列“机动车选民”法案,要求州机动车机构为申请驾照的人提供选民登记机会。这些法案中的第一项,即1989 年拟议的《全国选民登记法》,在众议院获得两党支持,但未能在参议院通过。1991 年的一项类似法案 [由国会议员艾尔·斯威夫特提出] 获得的两党支持较少;它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都获得通过,但被乔治·H·W·布什总统否决。两年后,国会通过了一项几乎相同的法案:1993 年《全国选民登记法》。
关于其主要内容,维基百科的介绍如下:
该法律根据美国宪法选举条款制定,要求州政府为任何申请或更新驾驶执照或申请公共援助的合格人员提供简化的选民登记流程,并要求美国邮政局像邮寄非营利组织一样邮寄州选举材料,从而促进了美国的投票权。该法律要求各州登记使用联邦选民登记表的申请人,并禁止各州从选民名册中删除已登记的选民,除非满足某些条件。
14.亚利桑那州的相关立法
14.1 Proposition 200 and the LULAC Consent Decree
在亚利桑那州,符合投票资格的居民可以使用亚利桑那州的注册表格(“州表格”)或由United States Election Assistance Commission印制的表格(“联邦表格”)进行选民登记。参见Gonzales v. Arizona, 677 F.3d 383, 395 (9th Cir. 2012),被上诉至 Arizona v. Inter Tribal Council of Arizona, Inc. ("ITCA"), 570 U.S. 1 (2013);在亚利桑那州,Public assistance agencies通常使用州表格来注册选民。
2004年,亚利桑那州通过了Proposition 200,要求在在进行选民资格登记时,使用如下身份证明文件(documentary proof of citizenship or “DPOC”,“DPOC Requirement”)
申请人的驾驶执照或非操作性身份证号码(由运输部门或美国其他州的相应政府机构在1996年10月1日之后颁发,nonoperating identification license),如果该机构在申请人的驾驶执照或非操作性身份证上注明了该人已提供了满意的美国公民身份证明。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的清晰复印件,县记录员确认该证明能满意地验证公民身份。
申请人的美国护照的相关页面的清晰复印件,或向县记录员出示申请人的美国护照,以确认申请人及护照号码。
向县记录员出示申请人的美国入籍文件或入籍证明的号码。如果仅提供入籍证明的号码,申请人将不会被纳入登记名册,直到县记录员通过美国移民和归化服务验证入籍证明号码。
根据1986年移民改革与控制法案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方法。
申请人的印第安事务局卡号码、部落条约卡号码或部落登记号码。
未提供上述身份证件的登记申请,县记录员将予以拒绝。
2013年,在Arizona v. Inter Tribal Council of Arizona, Inc. ("ITCA"), 570 U.S. 1 (2013)中,最高法院认定,《全国选民登记法》(“NVRA”)优先于DPOC(“身份证明要求”),适用于使用联邦表格注册选民,要求亚利桑那州在没有DPOC的情况下为使用联邦表格的选民进行登记,并将这些选民登记为“仅限联邦选民”。同时,最高法院也确认,亚利桑那州的州表格“可以要求联邦表格未要求的信息”,并且可以“用于州和联邦选举中的选民登记”。
2018年,该州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下令执行该判决,要求在登记选民资格时,对联邦表格和州表格同等对待;对于未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必须核实机动车登记部门的登记系统(motor vehicle division (“MVD”) database)以确认其身份。不管申请人提交的是州还是联邦表格,如果MVD系统显示该申请人提供过身份证明文件,则登记为“全票选民(Full-Ballot Voter)”;如果登记系统现实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登记系统显示该申请人的身份为外国人(foreign-type,外国人也可以考驾照,但是,驾照登记的信息是外国人,不代表申请选民登记没有美国公民资格,因为有人入籍后没有去更新身份信息),则登记为仅限州选民。
14.2亚利桑那中在本案中争议的相关立法
在相关立法前,亚利桑那州立法机关并没有认为存在有不具备美国公民资格的人冒充公民投票,议长托马和参议院议长彼得森(Speaker Toma nor President Petersen)都不记得立法机关曾收到或考虑过关于亚利桑那州非公民选民欺诈的证据。相关的主要立法如下:
H.B. 2492,法案对使用联邦或州表格注册选民的人提出了额外要求,以证明公民身份和亚利桑那州的居住地。具体来说,只有在申请者提供“居住地证明”(DPOR)、列出出生地(“出生地要求”)并在确认美国公民身份的复选框中标记“是”(“复选框要求”)时,才会被推定为已正确注册为选民。
H.B. 2243,法案要求县记录员在确认选民是非公民或被签发了外州身份证件后,如果该选民在收到注销通知后90天内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来证明其符合资格,县记录员应将该选民的登记状态设为“非活跃”状态。
后续,将按照地区法院出具判决的时间先后所裁决的问题来分析说涉及到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