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大统华事件,一种普遍的看法是,我为了行政的一句玩笑话,而大动干戈,不厚道,没有职业道德。
这个评论,属于言论自由,无论我爱听不爱听,我没有权利让别人闭嘴,因此,我顶多是反驳、对骂,但是从来没有举报过,任何删帖和我都无关。
2.但是,如果要认真对我进行反驳,我的看法是,应当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来进行:
2.1我已经提供了10月23日(大概日期,记不清了)会议录音,我举报的店长承认,行政说那个话的时候,他在现场。
目前,关于行政是不是说过,大统华从未证明承认,也没有否认过。因此,反对我的网友,建议不要说那只是一句玩笑话,因为大统华并没有承认。而是应当说,那个录音是我伪造的。
2.2法律层面,如果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真实性,无需讨论法律层面),就是论证,依照安省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人权法案,不够成欺凌。比如,有网友提到的,玩笑话。然后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后者判例,论证玩笑话不属于欺凌。
3.目前的案子,包括两个层面:
3.1小额法庭的诉讼,解决是否存在欺凌。如果存在,欺凌行为,是否构成普通法中的negligence(一种侵权行为,不是指过失这一种过错状态)。
3.2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案件,解决是不是存在对于参加组织工会、行使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下权利的reprisal。需要注意的是,根据OLRB的判例,reprisal的成立,和欺凌是否成立没有关系,即使不构成欺凌,也不影响reprisal的成立。
repsisal的不构成,要求雇主要证明,开除和组织工会,举报劳工部毫无关系。即使开除存在合法理由,只要雇主不能让法官相信,开除和开除和组织工会,举报劳工部毫无关系,哪怕打击报复只占开除很小一部分原因,也构成reprisal。具体,我后续会写判例分析。
4.再说一遍,我不会对任何反驳、讽刺、甚至谩骂我的ID举报删帖,顶多是反击,对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