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有興趣想知道美國和加拿大從各自的角度是如何看待那段歷史的和各自的憲法的。
首先一個不同是,美國並不強調国家感情、国家认同,而注重的是殖民地人民的權利。當時的國家認同,就意味著是對當時的英王喬治三世的臣服。而喬治三世並沒有給殖民地人民適當的權利,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把美國殖民地人民當成了只能納稅而沒有權利的韭菜。所以美國人不得不反抗以擺脫英王的統治。而美國人的戰鬥起初不是為了國家而戰鬥(那時的美國還沒有成立),而是為了自己的權利與自由而戰鬥。後來美國的《獨立宣言》(1876年),控訴了喬治三世的27項罪行,十一年後(1887年)又針對喬治三世的27項罪行制定了美國憲法。可以說沒有喬治三世,可能就沒有美國憲法。美國的《獨立宣言》中明確指出,政府應該是為了保護人民的權利而建立,如果政府濫用職權,企圖把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人民就有權利推翻這樣的政府。
你所說的『美国宪法过于认为联邦的权力来自于州』其實並不準確。事實是,基於所受的的英王喬治三世的迫害,美國人認為聯邦政府不能有太多的權利,否則會損害人民的自由與權利,所以憲法只授予了聯邦政府二十項權利,其他沒有授權的權利歸於州政府和人民。說『联邦的权力来自于州』不準確是原因是,美國政府的立法權是來自國會,而國會代表又是各州選舉出來的,所以說權利來自人民更準確。當然,美國各州的權力也很大,但州的權利來自州議會,議會成員也是選舉產生,所以也是來自人民。所以我覺得美國人的權利比加拿大人的權利要多,而不是更少。
相較於美國憲法,加拿大的憲法可能授予了聯邦政府更多的權力,而一旦這些權利被濫用,人民就只有更少的機會去更正它。比如說,加拿大政府控制了媒體,人民就少有了知情與言論的自由。加拿大政府一旦走向專制,不知道有什麼力量可以扭轉它。
最後,謝謝你分享讀加拿大的憲法的心得。我會繼續關注你後續的文章。我想知道的是 ,加拿大有沒有類似美國憲法修正案的權利法案?如果有,它是怎麼產生的?以及它賦予了加拿大人什麼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