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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故事之法理情天

上周屯里同时报道两宗奇案。第一宗是去年从机场开走的一辆装满金条的卡车有了下落。空运、仓储、文件、提货、销赃每个环节都有涉案人,链条完整的里应外合。案发后涉案的仓库主管还曾经带领调查案件的警察参观仓库,说自己正在办理离职。案件后续涉及逃逸、贩卖军火。John Grisham如果还没有退休,说不定会愿意以此案为素材创作下一部小说。

另一宗是刚刚宣判的逆天庭审:三年前一名穆斯林男性扎米尔开车碾过一名执勤警察的身体,造成这名警察当场死亡。警方提起公诉指控扎米尔故意杀人,至少是危险驾驶过失杀人。经年取证五周庭审最终判决扎米尔无罪。法官在陪审团宣布无罪判决以后为他遭受的一切道歉。 法官并不是绝对不会道歉,只是通常在发现冤案推翻原判之后才会道歉,初审判决就道歉的情况极为罕见。原来庭审中所有证据都表明那场悲剧是警方流程缺陷造成的事故,而三名目击警察则有可能为了给惨死的同事伸冤串供、做伪证。

案发地点是市中心一个地下车场,时间是国庆节午夜过后,扎米尔带着身怀八个月身孕的妻子和两岁的孩子在附近逛了一圈没有看到国庆焰火,于是走回车里锁上车门准备回家。这时一男一女两名便装警察上来猛敲车窗。扎米尔以为遇到劫匪发动了汽车,却有一辆没有警车标志的深色面包车拦住他的去路。扎米尔更加相信自己被一群匪徒包围,于是迅速倒车、转向、开走。害怕的不光是他们一家,警察追击扎米尔途中地下停车场正在等待交费的两辆车也慌不择路撞开栏杆逃走。他们和扎米尔一样都没有想到这些凶悍的便装人是警察。庭审中目击警察一致作证称被轧的警察当时站在扎米尔车头前方举手示意对方停车。但监控录像和现场重塑都支持那名牺牲的警察可能是被车带倒后不幸被轧到,连警方自己的现场重塑专家都认为他当时不应该在车头前方。

判决一出各方哗然。警察局长表示对判决失望,遇难警察的妻子要求问责。之前省长和好几位市长、资政都认为扎米尔取保候审的判决不公。但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警察是执法机构不能干涉司法,警察局长不可以为了维护自己的警员而对司法判决进行公开评论。警察的妻子非常值得同情,但她要的问责应该来自警方重新审视警察便衣办案时的行为,以此保证办案警察的人身安全。至于政府官员和议员,作为有可能影响公众观点的政治人物更不应该对司法公正指手划脚,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断任何人有罪。一旦有政治人物评论司法影响判决,公众就要怀疑他的领导能力。这个判决出来,很多人都需要做灵魂拷问。

少数族裔、穆斯林、袭警,这个听起来被告毫无胜出可能的案件以警察集体蒙羞告终。

不懂法,特别是共同法。据说共同法的前提是每个涉嫌犯罪的人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庭审,并假设每个嫌疑人在庭审结果出来之前都是无辜的。又说在共同法系的庭审中,法官只是主持庭审的人不是判案的人。判案的是陪审团,从这个角度来说陪审团应该被翻译成审判团。陪审团的人选来自从公民中随机抽选的超额候选人。原告和被告在这个候选人名单中根据各种背景条件轮流筛选剔除可能有偏见的候选人,保留于己方有利或者至少无害的人组成陪审团。也就是说,陪审团大部分时候是由完全没有法律背景的人组成并独立判案。当然,法官会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指导,包括参考案例和法律建议。共同法的名字可能就是把有共同点的案例集中,比较分析根据以往的惯例考虑新的因素由陪审团做出判决。而一旦判决结果正式宣布,就会记录在案形成下一个有共同点案件的判决基础。

扎米尔一案最显著的特征是单看各种人物关系,被告几乎没有胜诉可能:平民对警察,袭警在加拿大会遭到重罚,警方指控扎米尔弒警是顶级,罪名一旦成立自动判定一级谋杀终生监禁不得假释;新移民对主流社会,扎米尔刚刚移民加拿大不久,对社会法律都不熟悉,毫无还手之力;穆斯林对基督教国家,此案一出扎米尔因为是穆斯林在很多人心里被自动划为恐怖分子无法辩驳;公民对政客,扎米尔取保候审的决定一出,省长市长和几位议员都出面表示不可理解非常愤怒,将扎米尔稳稳地放进公众的有罪名单里。

然而就有这样的奇事,扎米尔被判无罪,法官还在陪审团宣读判决后向他道歉。无论这次庭审是为扎米尔伸张正义还是真的冤枉了警察,都传达一个讯息:不要怕,这是一个可以讲理的地方和一群可以讲理的人。警察当然不服,一方面声明尊重判决,一方面展开内部调查,绝不能容忍有人暗示警察串供、做伪证。扎米尔的律师则在接受采访时说,无论什么情况下警察都应该维持正义而不能嗜血。

确实,扎米尔为胜诉付出了极为高昂的代价。他们在回车场的路上路过一个刀伤案涉案人身边,惊魂未定的他们才会错把警察想成劫匪。远在故国的母亲兄弟变卖房产加上网上众筹才凑齐巨额保金获得假释。他在看守所待了三个月失去工作,在等待中煎熬了三年。他的妻子生第二个孩子时他还在看守所,妻子只能把两岁的老大托付给扎米尔的姐姐独自去医院。当各路政治领袖们纷纷发言时,夫妻俩甚至怀疑是不是一开始就不应该来这个国家。过去的三年,他们在家都时刻注意窗外的动静,害怕发生意外。当时两岁的孩子受到惊吓到现在还有些情绪问题。

然而悲剧事件的另一方是位服务社区三十年的基层警察,当时正和他的同伴调查扎米尔目睹的刀伤案。那时他的老母亲还在世,有三个已经成年的孩子。他的妻子在判决以后接受采访时声泪俱下。新闻媒体则一边倒地报道扎米尔,很少提及警察和他的家属。也是,危险原本是警察工作的一部分,他的牺牲那么理所当然,家属的悲恸那么显而易见,哪里有新闻价值。

法理情天泪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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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拾英 / 笔耕枫下 / 警察故事之法理情天 +2

    上周屯里同时报道两宗奇案。第一宗是去年从机场开走的一辆装满金条的卡车有了下落。空运、仓储、文件、提货、销赃每个环节都有涉案人,链条完整的里应外合。案发后涉案的仓库主管还曾经带领调查案件的警察参观仓库,说自己正在办理离职。案件后续涉及逃逸、贩卖军火。John Grisham如果还没有退休,说不定会愿意以此案为素材创作下一部小说。

    另一宗是刚刚宣判的逆天庭审:三年前一名穆斯林男性扎米尔开车碾过一名执勤警察的身体,造成这名警察当场死亡。警方提起公诉指控扎米尔故意杀人,至少是危险驾驶过失杀人。经年取证五周庭审最终判决扎米尔无罪。法官在陪审团宣布无罪判决以后为他遭受的一切道歉。 法官并不是绝对不会道歉,只是通常在发现冤案推翻原判之后才会道歉,初审判决就道歉的情况极为罕见。原来庭审中所有证据都表明那场悲剧是警方流程缺陷造成的事故,而三名目击警察则有可能为了给惨死的同事伸冤串供、做伪证。

    案发地点是市中心一个地下车场,时间是国庆节午夜过后,扎米尔带着身怀八个月身孕的妻子和两岁的孩子在附近逛了一圈没有看到国庆焰火,于是走回车里锁上车门准备回家。这时一男一女两名便装警察上来猛敲车窗。扎米尔以为遇到劫匪发动了汽车,却有一辆没有警车标志的深色面包车拦住他的去路。扎米尔更加相信自己被一群匪徒包围,于是迅速倒车、转向、开走。害怕的不光是他们一家,警察追击扎米尔途中地下停车场正在等待交费的两辆车也慌不择路撞开栏杆逃走。他们和扎米尔一样都没有想到这些凶悍的便装人是警察。庭审中目击警察一致作证称被轧的警察当时站在扎米尔车头前方举手示意对方停车。但监控录像和现场重塑都支持那名牺牲的警察可能是被车带倒后不幸被轧到,连警方自己的现场重塑专家都认为他当时不应该在车头前方。

    判决一出各方哗然。警察局长表示对判决失望,遇难警察的妻子要求问责。之前省长和好几位市长、资政都认为扎米尔取保候审的判决不公。但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警察是执法机构不能干涉司法,警察局长不可以为了维护自己的警员而对司法判决进行公开评论。警察的妻子非常值得同情,但她要的问责应该来自警方重新审视警察便衣办案时的行为,以此保证办案警察的人身安全。至于政府官员和议员,作为有可能影响公众观点的政治人物更不应该对司法公正指手划脚,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断任何人有罪。一旦有政治人物评论司法影响判决,公众就要怀疑他的领导能力。这个判决出来,很多人都需要做灵魂拷问。

    少数族裔、穆斯林、袭警,这个听起来被告毫无胜出可能的案件以警察集体蒙羞告终。

    不懂法,特别是共同法。据说共同法的前提是每个涉嫌犯罪的人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庭审,并假设每个嫌疑人在庭审结果出来之前都是无辜的。又说在共同法系的庭审中,法官只是主持庭审的人不是判案的人。判案的是陪审团,从这个角度来说陪审团应该被翻译成审判团。陪审团的人选来自从公民中随机抽选的超额候选人。原告和被告在这个候选人名单中根据各种背景条件轮流筛选剔除可能有偏见的候选人,保留于己方有利或者至少无害的人组成陪审团。也就是说,陪审团大部分时候是由完全没有法律背景的人组成并独立判案。当然,法官会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指导,包括参考案例和法律建议。共同法的名字可能就是把有共同点的案例集中,比较分析根据以往的惯例考虑新的因素由陪审团做出判决。而一旦判决结果正式宣布,就会记录在案形成下一个有共同点案件的判决基础。

    扎米尔一案最显著的特征是单看各种人物关系,被告几乎没有胜诉可能:平民对警察,袭警在加拿大会遭到重罚,警方指控扎米尔弒警是顶级,罪名一旦成立自动判定一级谋杀终生监禁不得假释;新移民对主流社会,扎米尔刚刚移民加拿大不久,对社会法律都不熟悉,毫无还手之力;穆斯林对基督教国家,此案一出扎米尔因为是穆斯林在很多人心里被自动划为恐怖分子无法辩驳;公民对政客,扎米尔取保候审的决定一出,省长市长和几位议员都出面表示不可理解非常愤怒,将扎米尔稳稳地放进公众的有罪名单里。

    然而就有这样的奇事,扎米尔被判无罪,法官还在陪审团宣读判决后向他道歉。无论这次庭审是为扎米尔伸张正义还是真的冤枉了警察,都传达一个讯息:不要怕,这是一个可以讲理的地方和一群可以讲理的人。警察当然不服,一方面声明尊重判决,一方面展开内部调查,绝不能容忍有人暗示警察串供、做伪证。扎米尔的律师则在接受采访时说,无论什么情况下警察都应该维持正义而不能嗜血。

    确实,扎米尔为胜诉付出了极为高昂的代价。他们在回车场的路上路过一个刀伤案涉案人身边,惊魂未定的他们才会错把警察想成劫匪。远在故国的母亲兄弟变卖房产加上网上众筹才凑齐巨额保金获得假释。他在看守所待了三个月失去工作,在等待中煎熬了三年。他的妻子生第二个孩子时他还在看守所,妻子只能把两岁的老大托付给扎米尔的姐姐独自去医院。当各路政治领袖们纷纷发言时,夫妻俩甚至怀疑是不是一开始就不应该来这个国家。过去的三年,他们在家都时刻注意窗外的动静,害怕发生意外。当时两岁的孩子受到惊吓到现在还有些情绪问题。

    然而悲剧事件的另一方是位服务社区三十年的基层警察,当时正和他的同伴调查扎米尔目睹的刀伤案。那时他的老母亲还在世,有三个已经成年的孩子。他的妻子在判决以后接受采访时声泪俱下。新闻媒体则一边倒地报道扎米尔,很少提及警察和他的家属。也是,危险原本是警察工作的一部分,他的牺牲那么理所当然,家属的悲恸那么显而易见,哪里有新闻价值。

    法理情天泪无言。

    • 1旦证实警察做了伪证,这个案子基本上就不用审了。被告是不是有罪已经不重要了,维护法制的根基不倒、比个案重要千百倍,这也是弗洛伊德案最后大反转剧情结尾的根本原因 +1
      • 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前妻案的逆转也是警方出状况所致,其实按后来陆续被披露的信息,辛普森完全有可能确实是凶犯!但很无奈,法律最终在两害相权取其轻,仍然放过了他....这就是警方犯错的代价。
      • 其实我一直怀疑律师买通了警察或者那个华裔大侦探,李昌钰像个能买通的人 +2
        • 检察官不能那么傻吧?
          • ?这种事没证据能怎么办?
            • 证据不足让陪审团去猜 +1
    • 好文,顶!
      • 不觉得这个文好。题不大切文,主旨也不明,也不像新闻报道。不同于辛普森案的惊天逆转,因警察办案违规被辩方律师抓到了把柄,而这个案件本来就是一起冤案,不是作者称之的奇事,更不是法和情之间的矛盾。这篇算好的地方是行文流畅,好过绝大部分中文媒体上对此案件的描述
        • 谢谢你中肯的评价,能理解你的立场。
        • 与辛普森案的共同点恰恰就是警方违规啊!警方做伪证不就是违规吗?办案违规等于程序有问题,这就导致被告无论确实有罪无罪,都直接推倒不算,因为程序错误对法律基础框架的威胁远大于个案漏掉个把罪犯。所谓“惊天逆转”是因为被告名气大以及与公众预期反差太大...
          • 可能关注重点不同。我对此案知道很少,便更关注案件细节,朴素地想知道是非曲直,读完觉得不够清晰,又搜素了几篇中文报道或议论文章,更不如作者这篇。警察不能违规算是共识,我自己便不很关注。
    • 出于好奇问一句,你是从事什么工作的,能有这么多的精力去码这么多的字儿?
      • 有的同学把精力用来喝酒, 有的同学把精力用来写字。
        • 很费时间的。
          • 想写的时候写字比在网上逛省时间。 +2
    • 因为法官和警察并不是同伙,他们之间的关系其实是很微妙的。但法官常常会包庇不良律师,如果另一方是个平民,至少在我的经历中如此。因为律师对他/她们的职位有选举权,律师协会更是如此,本地人称that white boy's circle。只要涉及到利益就一定有腐败! +1
      • 大的官司一定要找贵点的白人律师; 像周立波那样先是找了个华人律师;后来换了个白人律师,很快就脱罪了 +1
        • 周立波一副穷酸样,丢上海人脸。一开始就找俩不应该吗?白人一定要犹太的不是吗?
        • 其实就是利益关系,这里(BC)的法庭其实并不公正,因为法官也是人,对他/她们的朋友自然网开一面 +1
          • 对,周立波找的白人律师以前就是检察官,关系广;改行当律师可以挣大钱,每小时500
    • 第一个案件刚发生连普通老百姓都明白里应外合,破不了案才是千古奇案。早晚快慢的问题。第二个,老百姓看不到当时的情形,可能永远也不会知道,只有他们本人知道,我有一个疑问,便衣警察为什么要查扎米尔的车,当时现场警察和土匪的却别是啥?谁能还原一下
      • 估计是便衣见他们匆匆忙忙上车驶离,以为与扎人案有关,或是涉案者或是重要目击者,想拦下再说,但既无警服又没出示警徽表明身份,在当时的情形下,很容易被疑为劫匪,这是正常合理的。
        • 老百姓区分便衣和劫匪难啊,这是无法避免的悲剧
          • 所以就得强调要在不容易被误解的安全情况下,第一时间表明身份啊.....否则就得承担被误解的风险,包括付出生命和被判刑的代价.... +1
            • 是,与穆斯林无关,遇到这种情况,所有人都会血压升高紧张赶快逃命
              • 任何时候,判断是否有罪都应该以commen sense来推断其行为动机是否合理,而不是以偏善或偏恶为动机判断,这也是设立陪审团的判案原则,否则,若对陪审团与对被告的判断要求不同,岂不成双标了?
                • 这里的陪审团都是普通老百姓抽调的,对法官能起多大作用?
      • 关键时刻没能及时进行标准化操作,就像电影里经常出现的镜头:便衣找个障碍物比如柱子、墙桩、车子啥的,同时一手拔枪,一手掏出警徽亮给对方看,并大喊:I am police man ! Stop/freeze !
        • 小地方JC都这样,和乡里公安差不多,,喝点小酒就不知道几斤几两。
    • 一看是少数族裔、穆斯林,就知道警察肯定输个底儿掉。和美国黑命贵一个德性。 +2
    • 温哥华发生过便衣警察半夜破门而入 把华裔房东痛扁一顿 原因是地下室白人夫妻打架 警察只按门牌号抓人 半夜眼镜房东开门看到两土匪屠夫般壮汉 立刻关门结果被打进急救室事后 朱局长亲自上门赔礼道歉 +1
      • 华裔永远最好欺负,如果是黑人的话警察就会小心多了
    • 第二个案例的问题是一级谋杀不可能成立,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是故意的,警察穿的是便服,再加上证词又与事实有明显出入,如果改成过失杀人结果很可能不一样
    • 被告无罪释放是因为警察做伪证还是因为正当防卫?这个明显防卫过当,过失杀人一点不冤枉他,因为毕竟导致了一条生命逝去,竟然什么责任代价都不需要付出.即使警察伪证,也改变不了他至死他人的事实. +1
      • 作为原告的警方做伪证相当于知法犯法,故意妨碍司法公正,已经失去作为原告资格,被告无论有无罪统统free to go....等于原告输官司了。也算是愿赌服输,谁叫你做老千?游戏规则就是这样的!如同在坛里讨论问题,一方开口骂人搞人身攻击就等于输了,还辩个啥?
    • 警察队伍需要极大力的教育,培训,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