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书出版于1922年,其作者W. P. M. Kennedy于1944年开始担任多伦多大学法学院院长。本书的书名直译为加拿大宪法,但是,作者实际上是在描述加拿大宪法的历史,从历史和宪政文件中探寻加拿大宪政充满活力的原因。
2.加拿大是一个具备自身特点的国家:
2.1在建立之初,有来自于法国、英国这两个性格、宗教、法律等差异极大的民族,建立之后,来自于中国、印度、犹太、非洲、东南亚、加勒比等各个不同族裔的移民在持续的流入,不同民族、文化、种族交流融合,不断地形成国家认同,共建一个加拿大。
2.2加拿大是一个国家(nation)。但是,与奥斯丁绝对主权理论(absolute Ausinian doctrine of sovereignty)认为主权至高无上,权力无限不同,加拿大自身,并不享有最高的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有如下特点:
(1)行政权的代表,国家元首至今与英国国王是同一个人。虽然在加拿大境内有总督,但是那是国王的代表;虽然国王作为加拿大的元首,其称号是加拿大国王,但是,其王位的继承,是按照英国王位继承法。
(2)当时,加拿大的司法终审权不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在英国的枢密院。到195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才取得终审权。
(3)在1982年之前,加拿大的修宪权在英国议会,不在加拿大议会。虽然,宪法惯例早已经确定,未经加拿大议会提出建议,英国议会不得修改加拿大宪法,英国议会只是个形式,但是这个形式也很重要。
(4)1926年的贝尔福宣言(Balfour Declaration of 1926)宣布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其他自治领(Dominions)与英国本土不列颠(Britain)是平等的正式实体,在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案(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完成立法,加拿大取得立法权。
3.从新法兰西时代一直到英国击败法国之后的1791年之前,当时的魁北克(今天的加拿大前身)都是一个完全被宗主国以中央集权的方式完全控制的殖民地,和南边的十三块殖民地(今天的美国)在宗教、政治上都有很大自由,享有很大自治权不一样,在各个层级的政府层面,殖民地人民都没有发言权。而英国击败法国之后,如伯克所言,无非是从路易十六的旗帜换成了乔治三世的旗帜。
4.在1791年前,虽然在今天的加拿大这块土地上,Nova Scotia和New Brunswick已经实行代议制(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但是,直到美国独立战争,随着反对独立的保皇党人的涌入,才让魁北克的法国居民感受到了政治自由。而在现代代议制理论在1849年实践之前,加拿大早已在做了。而在1867年,联邦的成立,则同时一举实现了代议制政府和责任政府(responsibl institutions)。
1791年加拿大地图
5.最初,法国的一部分胡格诺派教徒来到加拿大,是为了实践宗教信仰自由。但是,1627年法国国王给予新法兰西公司的宪令(charter)中,胡格诺与新教( Protestant)一起被禁止了。1763年英国战胜法国后,魁北克才开始允许建立新教教堂,而根据巴黎条约,罗马教会也保留了下来。
6.早期,加拿大在贸易方面,没有任何自主权,只能和其宗主国,法国和英国进行贸易往来。英国则是通过其航海条例(Navigation Acts)进行管理:加拿大必须要使用英国的船只进行运输、货物进出口只能直接与英国交易(再转运到其他国家)。随着自由派经济学在英国的影响,航海条例在1849年才完全废除,可以直接和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在贸易条约的签订方面,1854年,Lord Elgin代表加拿大与美国签订互惠条约,1859年与英国建立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s)。而且,虽然加拿大不能独立于其他国家签订贸易条约,但是,作为帝国而言,如果未得到加拿大等成员国同意,也不能签订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条约。
7.鉴于美国宪法过于认为联邦的权力来自于州,产生的离心力导致了内战的悲剧:南方各州认为自己有自行决定从联邦独立的权利,从而引发内战。美国内战结束不久之后的1867年加拿大宪法,并没有如美国宪法那样,认为联邦宪法来自于省,而是认为两者都来自于人民,是并行的。他们强调国家感情、国家认同、对国家的忠诚。每一个人,首先是加拿大人,才是某一个省的人,才是安大略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