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帖絮语
1.1这个帖子,集中谈一下网友们在论坛上提出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我在回帖中做了一些回应,但是不系统。在这个帖子中,我集中对这些问题做一下回应。以后,对这些问题,如果我没有进一步的想法,网友我们可以再次提出来,但是我不再回应了。毕竟,精力有限,我不能成天反复回答同一个问题。
1.2再次重申一下,我做的一切,就是依法维权,没有任何高尚的目的。如果有网友想把我抬高,那我谢谢您的抬举,但那不是我,我就是一个不会忍气吞声、不认同老实人活该受欺负的混蛋逻辑的俗人、庸人、恶人,以及坚持要让作恶的人受到惩罚的小人。
如果是为了把我抬高,然后把我扔下来,说我不高尚,不好意思,让您失望了,我本来就是躺在坑里的,还能扔哪儿去!
1.3我这里面使用的各种说法,只是为了方便,和那些这个独那个独的没关系,我一直都是就是论事。网友们可以继续说我、指责我,说我这个阳谋,那个阴谋,说我碰瓷,这些都没有问题,但是我不会回应。因为我不闲,因为我懒得回应。但是没有任何不敬的意思。
1.4限于能力,我对法律的分析,仅限于法律条文的分析,是纸面上的法。如果批评我没有涉及行动中的法,我接受,我先道歉。而且,我除了具备中国律师资格,其他的法律,我不懂,我只是发表自己的看法,说得不对的,网友们批评我。
2、harass的含义,华人社会的法律及观念
2.1英语中的harass及安省法律对于harass的定义
首先说一下,我这里谈的是英语词典和安省法律对于harass的定义,以及我个人的看法。我的看法,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大家可以批评我、批判我、质疑我,这个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有权利说出我的看法。我认为在本次事件中,我遭受了harass,这也是我的看法,虽然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不一定会认定这一点,我会尊重法律程序的认定,只要我的程序权利得到了保护。但是,即使那样,我也有权利保留我个人的看法,因为,这是加拿大,言论自由是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
2.1.1词典的含义
harass,韦氏在线词典是这么解释的:
1.a: EXHAUST, FATIGUE
I have been harassed with the toil of verse
—William Wordsworth
b(1): to annoy persistently
was harassing his younger brother
(2): to create an unpleasant or hostile situation for especially by uninvited and unwelcome verbal or physical conduct was being harassed by her classmates claims that the police were unfairly harassing him
2: to worry and impede by repeated raids harassed the enemy
我觉得,我这个事情相关的,是上面1(b)(2)。
中国使用非常广泛的牛津英汉高阶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第10版)的解释是:[often passive] to annoy or worry sb by putting pressure on them or saying or doing unpleasant things to them 侵扰;骚扰
总结一下,我认为,这两个词典,对harass的共同点是:unpleasant,这一点,非常重要。不过,由于只是词典,没有说这个unpleasant是从谁的角度,因为,同一句话,同一个动作,是不是unpleasant,是人言人殊的。这一点,需要法律来界定。
2.1.1安省法律对于harass的界定
安省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Code, R.S.O. 1990, c. H.19,下同)sec.10(1):
“harassment” means engaging in a course of vexatious comment or conduct that is known or ought reasonably to be known to be unwelcome;
安省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ct, R.S.O. 1990, c. O.1,下同 )sec. 1 (1)
“workplace harassment” means,
(a) engaging in a course of vexatious comment or conduct against a worker in a workplace that is known or ought reasonably to be known to be unwelcome, or
(b) 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harcèlement au travail”)
和咱们有关的是(a)。
我的理解,这两部法律从说或者做的人的角度,共同认为只要是t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事unwelcome,也就是上面词典里面说的unpleasant,就是harass。而什么叫应当知道,以谁的标准是应当知道?注意,说或者做的人,ta不能说,我的感情粗放,我就是不应当知道,而是reasonably的认为ta应当知道,我理解,就是一个正常的人,是不是应当知道,所谓的“普通人”的标准。
我知道,我的英语很烂,我的理解不一定正确。一位叫zxcvb(朝天椒)的网友提醒我说,这是你翻译的?我再次回应,我没有翻译,我的水平也不支持我翻译,我是这么理解的,如果我理解错了,欢迎指出来,实在不行,骂出来也行啊。
下面这个帖子说的,我这里也再次回应一下,谢谢您的提醒,但是安省法律不需要我证明,反而是对方需要证明ta不知道,而且作为一个正常人也不应当知道这是unwelcome的。否则,ta就算是能够证明ta是开玩笑的(这一点也证明不了,我们之前从来没说过话,正常人不会和没说过话的人开玩笑),也不行。
2.2华人社会的法律及观念
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即使是在我们分店内部,也有很善良、很讨厌甚至恨那个行政的同事认为,那个行政的话构不成违法,我有点小题大做了。因此,我首先梳理内地、台湾这两个华人社会的法律规定,然后再谈谈观念的问题。
2.2.1内地
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名誉权、荣誉权,如有侵犯,构成侵权行为。而按照第1024条的规定,名誉权、荣誉权的侵犯,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我认为,在我这个事件里面,行政的行为,够不上侮辱、诽谤,因此,在内地民法典下,不构成侵权行为。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的也是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基本不存在上面说的harass的可能性。劳动合同法第88条保留了同样的规定。
2.2.2台湾
民法第184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如果不属于权利,则需要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或者是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造成损失,才能构成侵权行为。Harass,绝大部分都不属于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而被harass的人,也很难证明自身的损失。劳工方面的法律,暂时没有查到相关的。
2.3观念
法律是社会观念的体现。法律可以略微领先、落后于社会观念,但是不能遥遥领先,正如不能远远落后一样。
在绝大部分华人的观念里面,harass所指向的大部分行为、言论,顶多是让人不爽,但是够不上违法行为。就我个人来说,当时听到那句话,也就是极度的不爽,感觉到unwelcome、unpleasant,但是在看到安省的法律之前,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
但是,安省的法律,不以华人的观念认识为转移,安省的法律,就是认为这是违法行为。被harass的人,有权利依法维权,你可以指责ta玻璃心、小题大做,但是,法律不这么认为。
2.4harass的汉译,我的看法
在论坛的讨论中,有网友用霸凌这个说法。因为是帖子,不能严格要求准确,而且大家也可以各自使用自己认为合适的说法。我这里的看法,不涉及对网友的评论。
霸凌,我认为是对英文bully的音译。查了一下,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还没有收录这个词。维基百科的解释是,“霸凌”一词,指的是一种长时间持续的与当下立即发生的、并对个人在心理、身体和言语遭受的攻击,且因为欺凌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权力或体型等因素不对等,而不敢或无法有效的反抗。我的看法是,霸凌的程度要高于harass。因此,个人认为,翻译成霸凌,不妥当,缩小了所规制的范围。
我一直使用的是欺凌。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欺凌的定义是,欺负;凌辱。凌辱,有点过了,欺负是准确的,就是在欺负你这新来的,让你知道谁是老大,以后在我面前老实点,不要给我扎刺。但是,用欺凌更好,虽然含义和欺负差不多,但含有对这种言行的负面性评价,微言大义。
所以,我主张,harass的汉译为欺凌。
3、大统华有没有权利让我作为顾客依法闲逛/购物
有网友提出,超市是大统华的私有财产,因此有权禁止我进入大统华的各家分店,就算是作为顾客、不闹事、不影响他人也不行。大统华让我进了,只是没有严格执行,让我漏网了。在相关回帖中,我做了一些回应,这里争取深入一点。
3.1大统华给我的解聘信里面没有说对我进行trespass
大统华给我的解聘信中,没有对我宣布进行trespass,也没有任何人通过口头、书面等任何方式,代表大统华宣布对我进行trespass。这个说法,出现在分店行政发布在分店员工群的通知里面,是否代表大统华,我不知道,不评论。如果ta未经大统华总部审批同意,大统华是否能够追究ta的责任,也不是我能够、愿意操心的事情。
3.2大统华是超市,可以禁止前被开除员工song cai进入,但是无权禁止顾客song cai合法闲逛购物。
大统华作为雇主,在认定我存在misconduct的前提下,是有权宣布我不能再以前员工的身份进入大统华的任何一个营业场所的,这一点,我没有异议。
但是,和其他行业不一样,大统华是超市,ta没有权利禁止我作为一个顾客,不吵架、不闹事、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去瞎逛、去购物。
安省人权法案sec.1规定:
Every person has a right to equal treatment with respect to services, goods and facilities, without discrimination because of race, ancestry, place of origin, colour, ethnic origin, citizenship, creed, sex,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gender expression, age, marital status, family status or disability.
我的看法,按照这个规定,大统华没有权利禁止顾客song cai依法、和平的去瞎逛、购物,因为这样做侵犯了顾客song cai平等的使用服务的权利。
在德国,帝国法院有两个案子:1、波鸿市政机关不喜欢一位戏剧评论家所作恶评论,因此拒绝其到市剧院看戏。2、一位面包师不愿意将面包卖给一位妇女,因为这位妇女的丈夫和面包师关系敌对。帝国法院都认为构成了故意违背良俗,是侵权行为。参见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73页。
在台湾,医师、助产士、药剂师、公用事业,对于自己不喜欢的顾客,也不能拒绝提供服务。参见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4页。
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如果你起诉银行,银行就有权不让你去存钱、取钱,哪怕你还有钱存在ta哪里,您觉得这样合法吗?
4.我有没有权利拒绝大统华商谈的指令
4.1我没有拒绝商谈
拒绝大统华商谈的指令,是大统华开除我的理由之一,也是网友们对我的质疑之一。我已经说过,工作时间,我作为雇员,大统华只能要求我做produce相关的蔬菜、水果工作,无权要求我商谈。因为商谈不是我的工作职责。涉及商谈,是平等主体之间,商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必须要双方同意。
事实上,周三,双方正在微信中沟通商谈时间、地点、参加人,但是由于对方下班,所以暂时终止。周四,对方未再联系我,下午我就收到了解聘信。
再说一遍,我没有拒绝商谈,这是欲加之罪。
4.2我有权拒绝商谈
就大统华未履行欺凌调查、处理的法定义务事宜,我已经向安省劳工局报告,调查已经启动。周三,调查人员已经到分店,并留下了报告。按照安省职业安全法的规定,雇主有义务给我一份报告,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当然,大统华至今没有给我。
我的理解是,这个事情,劳工局已经在调查,我有权拒绝和大统华商谈,要求劳工局处理。
我知道,劳工局鼓励劳资双方商谈、和解。
但是,这是鼓励,在法律上,我有权拒绝商谈,这是我的权利!!!
5.我的网络发声,有没有违反保密义务
大统华开除我的另外一个理由是,我在网络论坛分享的信息,违反了保密义务。我的观点是,我没有,我只是在分享我受欺凌的事实,谈论我对一些事情的观点,就算是法律程序认定我的欺凌指控不成立。但是,我没有泄露大统华的供应商名单、定价策略、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所以不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什么信息是保密的信息,不是大统华自己在那里说了算的。
在网络论坛分享我对相关事件的看法,是言论自由,加拿大保护言论自由。
6.我是不是小题大做了
大家的的这一评价,包括如下三层意思:
6.1玻璃心,太敏感,求全责备,以后没法和我说话了
大家可能不了解,我们部门的大姐们了解,她们成天和我开玩笑,大统华负责整理购物车的那位哈尔滨老哥,成天挤兑我(没有任何贬义),ta们知道我是不是玻璃心。对ta们的玩笑、挤兑,我觉得是ta们看得起阿松,把阿松当小兄弟,愿意和阿松闹着玩。但是,一个从未和我说过话,也不认识的人,你和我开玩笑,开什么玩笑!!!!
6.2占用了公共舆论空间、占用了网友的时间
约克论坛、枫下论坛,我没有看到禁止我发这些帖子的规则,如果有,请发给我。如果没有,发不发是我的自由,看不看,是网友的自由。只要我没有骂人、歧视人,没有违反法律,加拿大保护我的言论自由。
你看不惯,你可以继续指责我,挖苦我,举报删帖,我尊重你的自由,但是我也有权利说。
6.3浪费了纳税人的钱,应该把宝贵的执法、司法资源留给更严重的案子
6.3.1我不是纳税人?我是交税交得少一点,但是我也是纳税人。如果要税交得多才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穷人受欺负,就只能祈求上苍,或者是揭竿而起。这样的社会,是华人网友们来加拿大所追求的吗?
6.3.2什么是更严重的案子?今后要维权,是不是要先起诉一下,让法官判断这是不是个严重的案子,能不能就本诉进行起诉?
在网上发帖子、社交媒体发声,网友们投票?发在哪个论坛、社交媒体?约克还是枫下,还是其他哪个?哪个社交媒体,推特、脸书,还是微博、微信,还是LINE?不会上网的网友怎么办?发中文、英文、法文,还是三种都要发?
领导决定?哪个领导,小土豆还是安省的哪个领导?领导忙得过来吗?
6.3.3如果认为法律规定的权利,浪费执法、司法资源,去呼吁、推动安省议会废除这一法律,是不是更好点?
但是只要没被废除,我就有权依据ta去维护我的权利。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6.4我是碰瓷
首先,我没有碰瓷。我买员工餐盒的时候,除了告诉我多少钱,那个行政可以不用说其他的话。我也不知道,丢了餐盒,去买餐盒,她会那样说,一个普通人,不会对一个从来没有说过话的人说那样的话。
其次,我认为,法律不禁止“碰瓷”。比如当年的王海知假买假,虽然中国的法律后来没有支持王海,但是我坚决支持王海。因为王海的知假买假,我们才能够有更大的可能买到真的商品。
我发声了,我依法维权了,大统华今后就可能会更有可能履行法定义务,大统华的同事们,今后的日子就可能会好过一点。在这一点上,我不明白大统华的部份同事怎么可能会认定我是没事找事?百思不得其解。
我尊重同事们、网友们的言论自由,尊重大家评价我是小题大做的权利。
但是,我也有言论自由,也有权发声,有权依法维权。不让我说话,那叫不讲道理。
7.为权利斗争
最后,再次引用伟大的法学家耶林的名篇:
“当单个的个人没有实现其权利之时,当他们没有勇气去实现它之时,那么,抽象的法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兑现”,
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会坚决依法维权,因为:
“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