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租一年的基础上付的经纪费,这个写得清清楚楚,租客没付房租,被驱逐了,合同不成立,中介费自然无法成立,就这么简单,看法官怎么想了,在民事纠纷中,如果一方刻意欺骗签的合同,合同就不成立。我那SB前租客是个职业骗子,我是有足够证据的,所以租客来来回回好多个官司,全是输的,现在就是对付经纪了,反正拿了不该拿的钱,就得吐出来。
另外有个细节,我没有提供经纪本人的邮箱,这是个失误,当时就后悔了,因为想可能会批准走寄信。没想到法官居然同意发邮件到对方公司里,这样不是对她的名声有很大的影响?因为肯定全公司都知道了,虽然其它经纪未必知道,但她老板肯定知道了啊,前台也知道了,而且她和几个同事还打算做些项目,这样肯定同事对她也有想法了,这不是我的本意,也许这法官特别讨厌经纪也不一定哈。